有關本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之新建案件,依內政部訂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確有困難者,其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縮減及個案審查方式,詳如說明,請査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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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 文 日 期:2022-10-11 發 文 字 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81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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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2-10-2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518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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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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