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5條之1條文,名稱並修正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11年12月28日以台內營字弟1110821688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22-12-28 發 文 字 號:台內營字第11108216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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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01-07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27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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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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