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有關同一使用執照之2棟建築物,擬於中庭興建共用昇降機,再以廊道分別連接兩座樓梯,能否從寬計算昇降機道面積及高鐵軌道下方設置傳輸中繼站用電,是否需憑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供電疑義等2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3-01-11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使字第1120009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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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01-1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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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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