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八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範圍及簽發合格證明之規定,及「自即日起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署授國字第○九七○七○○六○七號公告」公告各1份,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衛生福利部 發 文 日 期:2023-04-24 發 文 字 號:衛授國字第11207603780D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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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05-11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699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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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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