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處所轄屏東科技產業園區之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處理原則法令,自即日起比照屏東縣政府建造執照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發 文 日 期:2023-04-17 發 文 字 號:經加屏三字第1120100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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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05-11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702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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