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處所轄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之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處理原則法令,自即日起比照「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作業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 發 文 日 期:2023-04-17 發 文 字 號:經加港三字第1120100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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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05-11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703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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