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增加建築師投入本市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於文化部修正頒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08年9月12日)第9~11條及第19條第1款資格規定後,新案招標均配合辦理,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局 發 文 日 期:2023-05-18 發 文 字 號:南市文資處字第1120640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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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05-30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844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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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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