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敬請轉知所屬會員建築師,承造人(營造廠)所繪製之圖面,應包括1、施工製造圖(施工圖或大樣圖),2、竣工圖(給機關驗收用),3、使用執照竣工圖(建管、使管),該圖面是否使用圖框,由承造人自行決定,設計建築師無須提供事務所之圖框;惟各地方政府建管單位倘要求建築師於承造人(營造廠)繪製之圖面上簽章,應於建築師簽章欄上加註「本簽署僅表示監造建築師確認承造人所送之現場施工製造圖與設計建築師之工程圖樣設計原意相符」之說明,以避免混淆相關行為人之權責,請 查照。
二、本會112年6月12日全建師會(112)字第0419號函,有關建築師簽章欄上之說明,更正為「本簽署僅表示監造建築師確認承造人所送之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與設計建築師之工程圖樣設計原意相符」,詳如說明二,請查照。 三、敬請轉知所屬會員建築師,各地方政府建管單位倘要求建築師於承造人(營造廠)繪製之圖面簽章,應於建築師簽章欄位加註「圖章格式」乙案,本會提供第二種「建築師審閱章」格式,敬請自行參酌,詳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 文 日 期:2023-07-14 發 文 字 號:全建師會(112)字第0419、437及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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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07-20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945、945-1、9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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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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