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來函所循文化資產修復工程辦理規劃設計、因應計畫等事項,是否需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簽證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23-08-26 發 文 字 號:文授資局蹟字第1123008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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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09-08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408號 受 文 者:臺北市政府 副本受文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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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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