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已領得建造執之建築基地擬變更設計申請基地範圍變更,不增加基地面積,是否得依本部87年7月2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1案,復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23-08-17 發 文 字 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1135號
|
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09-13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441號 受 文 者:及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受文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瀏覽人次:299次
|
如題
|
|
|
目前無活動場次
|
對不起~您尚未登入本網站,請先登入成會員,始得發佈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