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會修正之「辦理建造(雜項)執照協檢作業須知(如附件)」乙份,針對本會辦理建造(雜項)執照協檢,其時效規定增訂並自112年10月1日起實施,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發 文 單 位: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 發 文 日 期:2023-09-22 發 文 字 號:竹市建師業字第1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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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09-2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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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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