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二樓以上樓層投影至地面層外牆中心線以外,且地面層無代替柱中心線,其建築面積及容積之檢討,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23-10-30 發 文 字 號:內授國建管字第1120831359號
|
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11-1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796號 受 文 者:臺北市政府 副本受文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瀏覽人次:278次
|
如題
|
|
|
目前無活動場次
|
對不起~您尚未登入本網站,請先登入成會員,始得發佈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