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02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店鋪(G-3組)申請變更使用為運動訓練班(D-5組)使用無障礙廁所與無障礙浴室檢討設置事宜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發 文 日 期:2023-12-01 發 文 字 號:國署建管第1120127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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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12-14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939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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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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