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消防署112年12月14日消署企字第1120101029號函,為提升國家基礎關鍵設施,有關消防辦公廳舍新(重)建工程基本設計作業應注意事項,請依上開號函說明事項辦理,以強化相關防護能量,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 文 日 期:2023-12-26 發 文 字 號:桃建照字第1120103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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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12-2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20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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