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本府釋示,如住宅區使用人因日常生活有輪椅輔助需求,於社區公共空間自原有階梯改為設置無障礙坡道,是否仍屬住宅法第54條第1款所指無障礙「修繕」行為(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單位及會員。
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 文 日 期:2024-01-22 發 文 字 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081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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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4-01-30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97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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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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