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容積移轉申請案接受基地臨街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者,於書面要件審查階段應備證明文件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新北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4-01-24 發 文 字 號:新北府城開字第1130154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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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4-02-22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309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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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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