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起造人應於建築工程委託辦理鑽探工作時,應同時委託建築師(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建築師交由專業工業技師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審查其報告內容及辦理地質構造分析一案,隨函檢附相關資料,請依內政部函釋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 文 日 期:2024-04-08 發 文 字 號:桃建照字第1130025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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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4-04-08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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