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業經本府以113年3月19日府都建字第113608779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3年3月25日起生效,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4-03-19 發 文 字 號:府授都建字第11360877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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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4-04-19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612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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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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