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宣導住宅場所(5層樓以下透天住宅或老舊公寓等)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使用耐燃材料裝修一,隨函檢送相關資料供參,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 文 日 期:2024-10-25 發 文 字 號:桃建照字第1130088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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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4-10-25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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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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