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兼顧飛航安全及緩解航空障礙燈衍生之燈光問題,謹請於辦理建物設計規劃或執照申請、審查作業時,參照「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優先採用對鄰近周遭影響程度最小之航空障礙燈設置方式及燈具類型,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 文 日 期:2025-03-13 發 文 字 號:桃建照字第1140021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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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5-03-14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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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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