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正「臺北市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業經本局以114年5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1143029168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4年5月8日起生效,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 文 日 期:2025-05-06 發 文 字 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430291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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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5-06-04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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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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