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於興建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解釋令,業經本部114年9月24日以台內國字第1140812176號令訂定發布,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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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25-09-24 發 文 字 號:台內國字第11408121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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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5-10-29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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