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就建造執照承造人負責人死亡且歇業而致未於建築期限內向本府申報竣工,由監造人乙方出具未逾建築期限之完竣證明據以申請使用執照一案函釋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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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 文 日 期:2025-12-18 發 文 字 號:桃建施字第1140114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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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5-12-19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2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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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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