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局處(單位)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都市設計審議,自115年1月21日起掛件申請者,依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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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6-01-22 發 文 字 號:府都計字第字第1150020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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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6-01-23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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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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