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有關公有新建各建築類組建築物,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且其建築能效等級須達建築能效1級或近零碳建築(1+級)一案,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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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6-02-25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0449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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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6-02-2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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